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0-12-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仁美里美山路八五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8年12月至109年7月廢皮革、皮革屑混合物(D-1699)及有機性污泥(D-0901),漏報廢棄物產出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1-03-09 |
| 2 | 2018-04-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85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過程中發現貴公司作業環境內有4名人員活動且皮革整製器具-大鼓正在運轉中,然因貴公司大門深鎖且經專責人員及相關聯絡人員均規避本局人員檢查,且廠內人員發現本局稽查後,遂藉由OO製革廠離開; 上開規避本局進行稽查作業部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09-03 | |
| 3 | 2017-07-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八五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 34.4 mg/L(標準限值為 30 mg/L)及生化需氧量 42.2 mg/L(標準限值為 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8-25 | |
| 4 | 2017-05-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八五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 34.2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總鉻 3.53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80023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8-03 | |
| 5 | 2017-05-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85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 33.5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生化需氧量 80.3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與總鉻 3.57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80023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8-03 | |
| 6 | 2017-05-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八五號 | 翊皇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9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總鉻 5.28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80023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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