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社區旗楠路80巷220之3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0月13日11時40分派員至貴公司大社廠稽查,經查貴公司將自售的洗碗精空桶回收後,送至該廠(地址:本市大社區旗楠路80巷220之3號)進行清洗,清洗之廢水未依規清除、處理,即排放至路邊側溝,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4 |
| 2 | 2025-09-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社區旗楠路80巷220之3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9月3日14時50分派員至貴公司大社廠稽查,經查貴公司將自售的洗碗精空桶回收後,送至該廠(地址:本市大社區旗楠路80巷220之3號)進行清洗,清洗之廢水未依規清除、處理,即排放至路邊側溝,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6 |
| 3 | 2025-06-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業稽查時,於114年6月25日18時左右巡查至水管路橋排水門處有大量白色泡沫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處正排放白色泡沫廢(污)水;另本局人員又於6月26日15時15分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廢(污)水排放口正排放大量廢(污)水,人員遂立即採樣送驗,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清潔用品分裝,廠區內設有一廢(污)水收集槽,以沉水泵浦及管線不定期將廢(污)水抽至廠內溝渠,逕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2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31.8mg/L(標準限值為1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05 |
| 4 | 2023-12-25 | 環境用藥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未持有環境用藥相關許可執照,於公開網路平台登載滅鼠靈、克臭靈、全效消毒除菌劑、苦楝精油除蟲靈、驅蟲清潔劑系列共計5種違規環境用藥廣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2 |
| 5 | 2021-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52000元整,位於本市鳥松區東山路27巷30之2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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