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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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11-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於110年3月5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0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三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湖內區中山路2段2巷53弄13號從事鋁二級冶煉程序(M01),於109年11月23日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旨揭製程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2)流率計混濁,其讀值無法判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30 |
2 | 2019-10-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二巷53弄13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加熱燃燒時,因不完全燃燒致產生黑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28 |
3 | 2019-06-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三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製程操作時因開起爐門投放原料燃燒致產生煙塵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9-04 |
4 | 2018-06-2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2巷53弄13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工廠施工,原物料未妥善清理,致污染水溝。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17 | |
5 | 2018-06-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二巷五三弄一三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業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6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代碼:D-1201)及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貯存於廠外後方廠房(本市湖內區福安段1004地號),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之廠區配置圖不符,惟未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09 | |
6 | 2018-05-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2巷53弄13號 |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查貴公司A001旋風分離器壓力損失為8cmH2O;A002洗滌塔洗滌液貯存槽內無液體,洗滌塔無洗滌液流動,貴公司坦承未曾更換洗滌液;原設置廠內之滾桶機及袋式集塵器已拆除,並移置於廠後方新購置廠區(湖內區福安段1004地號),且增設1座滾桶機及袋式集塵器,查107年4月未記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污染源設備原料量、產品量、燃料量,上述行為皆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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