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4-0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 力冠企業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清除車輛(Z6-211)於110年4月2日9時30分清運「明義營造有限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16 |
| 2 | 2017-07-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 6 號(南區資源回收廠) | 方裕民(即力冠企業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加重處罰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係貴行車輛(車號:Z6-211)於106年7月4日11時45分載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超過規定尺寸(廢棄物不得超過長80公分X寬40公分X高10公分)之橡膠長版(超過200公分),違反進廠相關規定,予以部份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2 | |
| 3 | 2017-06-2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陽明路118巷7號5樓 | 力冠企業工程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發現貴事業105年2月申報營運紀錄資料(進南區資源回收廠)為0公噸,而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提供105年2月進廠重量為4.04公噸,經台端106年6月23日至局說明,表示係未依實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5 | |
| 4 | 2017-06-1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老爺段一甲小段1063地號 | 力冠企業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壹萬貳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6月8日17時16分派員至本市鳳山區中崙路6之5號對面土地(本市鳳山區老爺段一甲小段1063地號)稽查,發現該址堆置場所係為貴事業所租用,廠內堆置廢木材約15噸,營建廢棄物(石膏板、塑膠袋、紙袋、磁磚、磚塊及廢土等)約50立方公尺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約120立方公尺,經查貴事業領有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41115400號),惟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上開貯存行為明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5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