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4-09-26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4年1月31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第一貨櫃中心58碼頭管制站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525-Y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否 | 否 | 2024-12-26 |
2 | 2021-09-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0年12月20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已於110年8月17日變更為董秉寬,惟未於變更(110年8月17日)後30日內(110年9月1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2-15 | |
3 | 2018-08-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新興區浩然里仁愛二街75號1樓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9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9-03-27 | |
4 | 2018-04-1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5地號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號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據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ooo表示,堆置物來源係「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按所提三聯單資料所示貴公司107年4月14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期間至上開場址清運廢紅泥(D-2499),經查貴公司與東南水泥公司僅簽訂營建混合物(R-0503)之清除契約,未與簽訂廢紅泥(D-2499)清除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06-13 | |
5 | 2017-11-0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GPS網路自主性勾稽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依據本局106年11月9日事業機構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GPS自主性勾稽「有聯單而無軌跡」查核暨本局106年11月2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416962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核發現貴公司共三筆清運聯單S320068810613469、S320068810612636、S320068810613525無回傳軌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2-13 | |
6 | 2016-12-2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依據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6年1月3日高市環南資仁字第10570902900號函本局106年1月18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04781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係貴公司於105年12月23日12時45分(清除車號:X6-643)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巨大廢棄物進入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4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然貴公司並未於期限內函覆陳述意見說明,故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據此,本局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罰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06 | |
7 | 2015-08-1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新興區仁愛二街75號1樓 |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9-02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