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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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北投垃圾焚化廠) | 竑天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5-02-27 |
2 | 2024-02-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竑天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3年4月3日來函敘及,自辦中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倉庫拆除工程(本市燕巢區海峰路66號),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月29日核發之高市工務建字第 112A004149-1號拆除許可函及113年3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2369200號拆除計畫書備查函,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之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4-10 | |
3 | 2022-11-1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竑天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貴公司111年11月7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申請書申請刪除清除車輛(KER-5575)、新增清除車輛(KER-0579),本局於111年11月10日要求查驗車輛,貴公司駕駛人員李睿嘉表示清除車輛(KER-5575)已買賣過戶無法提供查驗,亦表示放棄陳述自請裁處,惟貴公司清除車輛過戶顯未依變更前原核准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1-10 | |
4 | 2019-01-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燕巢區高鐵總廠路699之9號 | 竑天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7年12月27日函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本局108年1月24日派員至本市燕巢區高鐵總廠路699之9號稽查,發現堆置大量廢鐵,貴公司未於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後,即從事收受廢鐵之再利用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1-28 | |
5 | 2018-0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一二八之三號 | 竑天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執行專案勾稽查核,發現貴事業於107年2月、3月及4月期間,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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