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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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興業街15號(M01製程) |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M01製程)(22日)進行桶槽提運機輸送管線清潔保養,因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提運機正壓將管線中殘留部分凝固之爐石粉自管線縫隙溢出,並經廠房開口處及屋頂縫隙逸散至廠房外,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雖立即啟動灑水設備抑制,惟收集效率不佳,仍造成粒狀污染物(爐石粉)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8 |
2 | 2022-12-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興業街15號 |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至旨揭公司執行督察,於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貯存區查核,廢濾袋數量約50支。惟勾稽旨揭公司事業廢棄物申報情形,近2年均未申報該項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除等情形。業者自承係於111年11月產出,坦承疏失致未於111年12月5日前連線申報其廠內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2-23 | |
3 | 2019-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興業街15號 |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0月30日函附資料所示,貴公司108年7月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燃煤底灰(R-1107)、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1-28 | |
4 | 2019-05-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上林路1號 |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8年5月21日來函敘及,自辦永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物拆除工程(本市小港區上林路1號,小港區中林子段1003、1004地號等2筆土地),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3月18日(108)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16號拆除執照,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5-23 | |
5 | 2018-08-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6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62、64號 | 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07年8月30日16時10分至陳情地點(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62、64號)稽查,發現陳情地點係為中聯資源之爐石貯存堆置場,嗣進入查察,發現廠區內堆置約莫10萬9千噸轉爐石,因雨水沖刷,致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而流至鄰近之道路側溝造成污染,現場測得逕流廢水酸鹼值為12.25(標準限值為6-9),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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