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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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7-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6年10月3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3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17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現場查核,查M01製程原(物)料105年度尾礦使用量為189641.95公噸,不符許可證登載之核定量160000公噸,上述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23 | |
2 | 2017-07-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7月4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至貴廠(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34號)聯合稽查,發現貴廠105年7月至106年5月未申報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製程代碼:230999)之產品尾礦(代碼:000099)貯存量;另查105年8月至106年5月未申報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製程代碼:000000)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D-0104)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2 | |
3 | 2017-0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2月8日14時47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34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沿海三路26-5號前,貴廠廠區南側)發現廠內有車輛行進,產生明顯揚塵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廠內以運輸車輛載運原料(脫硫渣),因無適當防制措施,車輛運輸過程中產生揚塵,造成空氣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01 | |
4 | 2016-05-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6-07 | |
5 | 2015-08-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三四號 |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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