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3-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水秀路七四巷一七號 |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0年3月11日10時53分清運車輛(767-U2)載運「台電興達電廠」事業活動產生之植物性廢渣(D-0102)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項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壹、二之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24 |
| 2 | 2018-05-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 號 |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767-U2)於107年5月4日14時40分載運樹幹樹枝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由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現場量測長度超過80公分,經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違反該廠進廠相關規定;查本局104年8月25日核發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37422500號)已登載,清除廢棄物應符合資源回收廠進廠管理相關規定,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05 | |
| 3 | 2018-03-0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水秀路74巷17號 |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9年3月13日(本局收文日)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展延併變更,案附負責人吳○○身分證影本(107年2月5日換發,住址變更為本市小港區鳳林里6鄰鳳林路97巷14號),惟未於變更(107年2月5日)後30日內(107年3月7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3月13日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15 |
| 4 | 2017-01-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立即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水秀路七四巷一七號 |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4月12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營運紀錄申報情形,發現貴事業106年1月至3月期間,未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以網路申報前月之營運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07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