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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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段10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2點,影響防制效果: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有下列情形:(1)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5-02-12 |
2 | 2023-11-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段10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即*****)所屬場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適用對象(堆置場),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2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4-02-27 |
3 | 2023-01-1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段10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臺端(即宏新工程行)從事施工作業,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沙土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3-04-28 | |
4 | 2022-06-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與商港九路口 | 宏新工程行-八里土石方堆置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及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3-02-23 |
5 | 2020-12-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77,79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12月4日11時許派員前往臺端所屬場區(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77,79地號)稽查,並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 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09-27 |
6 | 2020-10-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3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3段273號對面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是 | 否 | 2020-12-23 |
7 | 2020-10-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834.835.836.837.838.839地號(25.139420,121.379520) | 張宏瑋(即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臺端所屬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總堆置體積達X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1-03-15 |
8 | 2020-10-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與商港九路旁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有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01-06 |
9 | 2020-08-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3段273號對面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前往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之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是 | 否 | 2020-11-04 |
10 | 2020-07-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與商港九路口 |
違反水污染防治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作業環境內土石方實際總堆置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之土石方堆置場,惟未於堆置場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1-01-14 | |
11 | 2020-04-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及商港九路交叉口(八里區臺北港段1321-10地號) | 宏新工程行-八里土石方堆置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從事土石方堆置,現場土石方堆置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0-10-16 |
12 | 2020-04-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五路與商港九路口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30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0-08-04 |
13 | 2019-12-24 | 固定空污 | 自109年07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69、71、77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露天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約為3,673立方米,已達3,000立方米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0-07-14 |
14 | 2016-09-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3日。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段下罟子小段84地號 | 宏新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5-120022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6-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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