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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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2年12月29日前往本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2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嗣於113年9月6日前往複查,查貴公司仍有收受廢塑膠(R-0201)情形,且有近期出口之磅單及裝櫃照片等供佐證,惟貴公司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0 | |
2 | 2024-05-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臺中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3年5月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REPROCESSED PELLET 1批(報單號碼: DA//13/178/E0***號),共計20個貨櫃,重量為49萬7,580公斤,經抽驗貨櫃內夾雜廢紙、廢橡膠、廢木材等之廢塑膠混合物,判定該批貨物非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逕行輸出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10-08 | |
3 | 2024-05-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3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2年12月29日前往本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2月2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復於113年5月6日前往複查,查貴公司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未完成改善缺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22 | |
4 | 2024-04-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三路56號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3年4月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貨物1批(報單號碼: AA/13/373/G0114),貨物以捆裝或以太空袋盛裝等,經檢視為附著土壤等混合廢塑膠及少量含有印刷電路板廢料等廢料,貴公司表示出口為焚化燃料,供氣電焚化使用,判定非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逕行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10-09 | |
5 | 2023-12-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2年12月29日至本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所設立之工廠,經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查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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