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良和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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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9-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47巷71號 | 良和造漆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二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15**-**號),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人員對吸附設備A103(入口端)及P101排放口(出口端)做前後端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執行處理效率驗證,檢測結果:處理效率為-10.31%,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操作條件(≧41.5%)不符,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7 |
2 | 2022-02-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47巷71號 | 良和造漆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號:F15**-**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經對空污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103)進行前後端非甲烷碳氫化合物處理效率驗證,檢測結果為26.11%(許可證登載操作條件內容:處理效率VOCs應大於等於41.5%)。 以上事項與許可證登載不一致,且已逾許可條件及數值得有10%容許差值範圍,核屬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27 |
3 | 2021-11-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二橋里中正三路二四七巷七一號 | 良和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號:F****-04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獲下列情事: 1.空污防制設備之吸附設備(A103)活性碳塔壓差計數值為65mmH2O(許可證登載操作條件內容:100~250mmH2O)。 2.對空污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103)前後端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執行處理效率驗證,檢測結果:排放管道中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A103前端)與排 放管道中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P101)處理效率(VOCs)為12.03%(許可證登載操作條件內容:處理效率VOCs應大於41.5%)。 以上事項與許可證登載不一致,且已逾許可條件及數值得有10%容許差值,核屬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10 |
4 | 2017-06-19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橋子頭段216、216-2、156、157、158、159地號等6筆土地 | 良和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據開發單位提供105年第2季至106年第1季原物料及產品項目與數量之紀錄文件,及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系統申報內容,混合二甲苯使用量及污染物VOCs合計排放量,超出環說書定稿本核定之內容。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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