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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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1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與中正路交叉口旁 |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建築材料、一般廢棄物或其他物品,於運輸途中滲漏、散落污染道路、地面(車號:K*A-3*3*,水泥砂土污染路面)(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07 | |
2 | 2020-11-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保新街113號之1 |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汐止廠從事堆置場程序,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所適用對象,現場作業中,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4點影響防制效果: 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防制措施(廠區內堆置區對面有一處泥沙堆積,且未有防制措施),記10點。 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雖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因沉砂石馬達故障維修,造成路面色差及泥水淤積),記4點。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1-01-28 |
3 | 2019-09-0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保安段336地號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貴公司為土地所有權人,惟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空地堆置垃圾雜物,影響環境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1-27 | ||
4 | 2019-07-1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中山區光華路6號 |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屬車號509-TW,經稽查人員攔車檢驗,檢測結果為43%,超過排放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5 |
5 | 2019-04-2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七堵區工建路1-2號 |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貴屬車號F9-4660,經稽查人員攔車檢驗,檢測結果為3.7m-1,超過排放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6 |
6 | 2015-03-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保新街133之1號 |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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