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08-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環河里福德二路三七○之一號 | 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01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獲廠內將沉砂池ST02內之廢水逕行抽至緊急應變槽01循環使用,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29 |
| 2 | 2024-01-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3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環河里福德二路三七○之一號 | 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並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5885-01號),現場廢水處理設施運轉中,稽查時放流口(D01)排水中,現場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值為9.1(限值:6~9)、化學需氧量202mg/L(限值為100mg/L)、懸浮固體22,100mg/L(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7 |
| 3 | 2023-12-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二路370號之1(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 |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場區燃燒從沙、黏土篩選後之廢木頭及廢紙箱等,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27 |
| 4 | 2021-08-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二路370-1號 |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未妥善處理任意放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30 |
| 5 | 2021-08-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二路370-1號 |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查X003、X004堆置場未覆蓋防塵布(許可內容:防塵布 非作業時間及未作業時間覆蓋面積達堆置面積100%)、X003堆置場高度3.9公尺(許可內容:X003最大堆置高度3公尺),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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