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8-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39號前 | 東興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情事。(車號:KEP-3265,污水溢漏污染路面20公尺)(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原單號:X1230656撒消改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5-10-08 |
| 2 | 2025-05-2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路515巷內 | 東興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2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經查逕行貯存廢棄物(廚餘,廢棄物代碼:H-1002),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5-09-01 |
| 3 | 2025-05-19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53號(木柵垃圾焚化廠) | 東興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5-08-18 |
| 4 | 2025-04-1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路515巷內 | 東興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號:112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16號),查許可文件內容未核准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逕行堆置廢棄物(廚餘,廢棄物代碼:H-1002)。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27 |
| 5 | 2024-11-1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515巷內 | 東興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2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16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於場內逕行貯存廚餘(廢棄物代碼:H-1002)、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核屬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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