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八二地號 | 眾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工程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30 |
| 2 | 2025-09-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八二地號 | 眾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82地號稽查,現場發現該工程已先行動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該工程未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04 |
| 3 | 2025-07-3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八號 | 眾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府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6條規定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於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1號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1-1、82、84、75、75-1、76、77、77-1、78、78-1、79、79-1、80、138、139、140、140-1地號,合計18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本府環保局於114年7月30日進行現勘作業,發現本市中壢區中工段82地號地面已開挖並進行興建工程,經查前開地號土地為貴公司所有,委託承造人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開挖興建行為,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三、現場告知承造人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應停止現場施作行為,並告知貴公司(土地所有權人)核已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另應提送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經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由系統預帶,一、本府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6條規定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於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1號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1-1、82、84、75、75-1、76、77、77-1、78、78-1、79、79-1、80、138、139、140、140-1地號,合計18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本府環保局於114年7月30日進行現勘作業,發現本市中壢區中工段82地號地面已開挖並進行興建工程,經查前開地號土地為貴公司所有,委託承造人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開挖興建行為,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三、現場告知承造人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應停止現場施作行為,並告知貴公司(土地所有權人)核已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另應提送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經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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