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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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1-3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81號之3 | 新茂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新茂企業社現場以非鐵金屬(鋅)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鋅)之冶煉,且其熔解爐之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上,未滿5公噸/批,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13 |
2 | 2019-01-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路81號之3 | 新茂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處。
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非鐵金屬(鋅)二級冶煉程序,因其袋式集塵器高溫燒毀破損,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粒狀污染物),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1小時內通知本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1 |
3 | 2018-05-23 | 固定空污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15鄰頂福81號之3 | 新茂企業社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新茂企業社廠房面積2,518平方公尺,單批產量超過500公斤,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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