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2-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長坑里六鄰長道坑36號 | 林大圳養豬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林O圳養豬場燃燒廢木材烹煮廚餘,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18 |
| 2 | 2019-05-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長坑里6鄰長道坑36號 | 林大圳養豬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裁處。 臺端使用事業廢棄物(廢木材)為燃料,核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8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09 |
| 3 | 2019-05-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長坑里6鄰長道坑36號 | 林大圳養豬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九)2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以事業廢棄物(廢木材)(R-0701)作為烹煮廚餘之燃料,此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行為,核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機構,雖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惟未記載廢木材事項,即逕行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09 |
| 4 | 2017-08-26 | 固定空污 | 自106年12月0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段198-1、199-1地號 | 林大圳養豬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養豬場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第八批第二類,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操作行為。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17-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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