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2-1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觀海大道151號 | 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號:113新北廢乙處字第**號),經本局勾稽貴公司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之114年1月至11月營運紀錄資料及廢棄物遞送聯單資料並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2~11月廢木材(R-0701)產出量(分別為11.94、16.71、15.7、8.6、29.46、27.99、35.3、24.19、11.03、17.31公噸),超過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許可量(6.25公噸/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16 |
| 2 | 2024-06-2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三段409號 | 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車輛(車號:417-**)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14 |
| 3 | 2022-06-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觀海大道151號 | 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號),經勾稽110年12月至111年1月營運紀錄與本局八里垃圾焚化廠(下稱八里廠)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進廠量資料,發現110年12月14日及111年1月19日筌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及洪門壓克力委託貴公司清除進廠(廢塑膠混合物、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之營運紀錄與八里廠進廠資料不一致,且未申報111年1月17日筌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豪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元羿企業社清除進廠之營運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21 |
| 4 | 2017-02-0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觀海大道一五一號 | 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前於105年10月26日現場查獲收受廢棄物(未於收受後30日內完成處理,並限期至106年1月24日前改善完成,復於106年2月6日派完前往稽查,查前述遞送聯單之廢棄物仍未處理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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