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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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段長道坑口小段186、175-2、175-3地號 | 康金蓮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康金蓮畜牧場場內廚餘烹煮設備未加蓋,即廚餘再利用過程未採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與除臭之設施,於現場有明顯廚餘異味。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1-03 | |
2 | 2023-11-05 | 固定空污 | 自114年01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段長道坑口小段186、175-2、175-3地號 | 康金蓮畜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康金蓮畜牧場以熱處理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5-01-03 |
3 | 2022-07-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段長道坑溪小段186,175-2,175-3地號 | 康金蓮畜牧場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及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康金蓮畜牧場露天燃燒木材,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3-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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