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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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8-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蘇澳鎮湖口段704地號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宜蘭縣蘇澳鎮湖口段704地號未經許可堆置廢鐵,經量測體積16649.6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保署指定公告「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惟貴場未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申請許可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060006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20 |
2 | 2021-02-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9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冬山鄉龍祥十路9號(即冬山鄉東興段804地號)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冬山鄉龍祥十路9號即冬山鄉東興段804地號)從事土地整治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8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將作業過程中未經妥善處理完成之廢污水(含鹼廢水,經檢測pH值為9.60)逕自排放棄置至新城溪流域(豐祥大排),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30 |
3 | 2021-01-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冬山鄉東興段804地號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冬山鄉龍祥十路9號即冬山鄉東興段804地號)從事土地整治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將作業過程中未經妥善處理完成之廢污水(含鹼廢水,經檢測pH值為9.24)逕自排放棄置至新城溪流域(豐祥大排),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11 |
4 | 2018-12-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蘇澳鎮德興一路57號廠區後方爐碴場及爐渣堆置場(定位點:E121.814663;N24.623289)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07/12/01 11:50~12:50 121.814663,24.623289 1.至羅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會同煉鋼課副課長至廠區後方爐渣場及爐渣堆置場稽查,○○表示今日上午進行冷卻爐渣移除作業,由爐渣場載運至堆置場,其中作業方式由挖土機及載運車輛挖除卸載,經查爐渣場至堆置場行車路徑及爐渣移除相關作業並無施作適當防制措施。 2.周界外目視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大氣,○○表示為冷卻爐渣移除作業時車輛載運過程引起之塵土飛揚,現場無適當防制措施及防制設備,致爐渣場及堆置場造成揚塵之情形,稽查當時已排除水蒸氣干擾。 3.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且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4.據課長表示爐渣場主要作為爐渣冷卻之暫置場所,於夜間10時至翌日2時時段將熱爐渣卸載至本處所待其冷卻後再行移置爐渣堆置場置放。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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