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萬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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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7-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北坑45-3號 | 萬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苗栗廠(以下簡稱該廠)(管制編號:K73A1023)從事飲料製造加工業,本局於110年7月13日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有下列違法事項: (一)經查該廠109年6月至110年5月期間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資料,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有質量不平衡情事,該廠雖依規定申報,但申報錯誤。 (二)查該廠製造程序有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產出,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並未申請該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情形等資料 (三)次查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D-0299廢塑膠混合物之貯存區域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四)該廠未提供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之清除、處理契約書。 |
待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03 | |
2 | 2019-12-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北坑45之2號 | 萬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至貴公司所屬苗栗廠查察,經查貴廠廢水處理程序及飲料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無機性污泥(D-0902)及廢塑膠(R-0201)未依規定於每月月底及5日前申報前月原物料使用量及廢棄物貯存量。另查廢塑膠貯存區採露天貯存,惟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之收集設備或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07 | |
3 | 2019-03-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北坑四五之三號 | 萬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屬苗栗廠所排放廢水,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51.8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205mg/L(限值:100mg/L)及生化需氧量81.5mg/L(限值:30 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3 |
4 | 2018-08-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停工(蒸氣蒸發量6噸/小時鍋爐)及限期107年11月20日前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南北坑四五之三號 | 萬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苗栗廠從事飲料製造業,製程為使用果汁原料經調配、高溫殺菌、過濾、包裝後即為產品,現場使用蒸氣蒸發量6噸/小時之蒸氣鍋爐作為熱源,屬環保署公告第3批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21日派員現場查核,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自操作營運,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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