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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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六○巷七二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日依據本府經發局113年8月29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243137號函送貴公司違規擴大廠區範圍使用裁處書辦理。 2.貴公司大溪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1202-07號」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發現該公司於桃園市大溪區溪崁段9、10、20、21、24、32、39、 40、41、49、50、51、54、55、56、206、康安段596共17筆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許可證(頁次17/17)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污染防制法規定,將依法告發處分。 3.稽查時皆由廠方人員陪同,並拍照存證。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7 |
2 | 2023-12-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六○巷七二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工廠登記(編號:99622620)核准廠址為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60巷72號(工廠登記核准地號: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下崁小段147-1、148、157、157-2地號,重測後為大溪區溪崁段5、6、191、192地號)與112年11月1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致,惟依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11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251925號裁處書,經查獲貴事業擅自擴大廠區至大溪區康安段581、596地號及溪崁段1、4、9、10、20、21、23、24、31、32、33、34、39、40、41、42、43、49、50、51、54、55、56、72(部分)、204、206、208、209、210、211、212、215、216、218、219、220、221、222、225等41筆土地涉違規使用,使用部分土地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貴事業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12-05 | |
3 | 2022-10-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六○巷七二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6日派員稽查,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1202-07號」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現場污染源運作中,現場逸散管辦查核結果:原物料堆置區覆蓋防塵網,惟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鋪設鋼板,惟表面覆蓋泥土髒污,且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出入口及鄰近路面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以上共計缺失12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11 |
4 | 2021-11-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六○巷七二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工廠登記(編號:99622620)核准廠址為桃園市大溪區內柵路1段60巷72號(工廠登記核准地號:大溪區內柵段147-1、148、157及157-2地號,重測後為大溪區溪崁段191、192、6及5地號)與99年11月9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致,惟依桃園市政府110年11月10日府經工行字第1100290735號裁處書,經查獲貴事業擅自擴大廠區至大溪區康安段577、584、585、589、596、597地號及溪崁段1、4、9、10、14、19、20、21、23、24、31、32、33、34、39、40、41、42、43、49、50、51、54、55、56、66、72、73、84、91、204、206、208、209、210、211、212、215、216、218、219、220、221、222、225地號等51筆土地涉違規使用,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4-21 | |
5 | 2021-10-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路一段60巷72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查獲貴廠將原料(砂、石、土)堆置於本市大溪區溪崁段9、10、33、34、84及康安段589地號土地,惟與許可證核定堆置地號(桃園市大溪區溪崁段5、6、191地號)不同,貴廠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30 |
6 | 2021-10-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60巷72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1202-07號),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理辦法)」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13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場安全管理聯合稽查,發現貴廠物料堆置未採行逸散管理辦法4條第1項至第5項之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鋪設鋼板,惟表面覆蓋泥土髒污,且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出入口及鄰近路面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告發處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28 |
7 | 2021-10-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六○巷七二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另現場查核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暨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辦理,惟貴事業未在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之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現場有污染地面之情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1-24 | |
8 | 2021-05-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康安里內柵路一段60巷72號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1202-07號),該程序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辦法」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13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物料堆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車輛清洗之洗車設備無加壓沖洗功能,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2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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