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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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 | 雋恩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12月16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12月18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13 | |
2 | 2024-09-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雋恩有限公司) | 雋恩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6月10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9月26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11-07 | |
3 | 2024-06-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 | 雋恩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案經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場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113年6月10日前清理完成。 2、本局113年6月21日前往複查,仍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22 | |
4 | 2024-04-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 | 雋恩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經查桃園環保局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 」申請解除列管案附之核准解列公文及稽查紀錄,本市大溪區大鶯路601號(瑞興段1378地號)之廠址,係為桃園環保局111年所查獲貴公司未經許可所堆置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及廢木材混合物,本局於112年8月28日追蹤時現場廢棄物已清除。 2、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4月24日派員至該址複查,發現仍有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並有3名員工進行人工分類作業,經員工聯繫雇主洪志祥表示,該址為雋恩公司所使用,經查雋恩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70037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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