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一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8-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民富路二段一九九巷一五號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一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核對貴公司所提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中,僅T01-11厭氧沉澱池維修管線仍未登載於提出變更文件中。 以上未依排放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2 |
| 2 | 2024-03-3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民富路二段一九九巷一五號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一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11蒸氣鍋爐之排放管道P11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氮氧化物),經查貴廠第一次檢測於104年3月6日(季別:一月至三月)執行定期檢測,依法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廠至113年3月31日前皆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3 |
| 3 | 2020-12-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民富路二段199巷15號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一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廠產出盛裝3-甲氧基丙酸甲酯及環己酮之廢鐵桶(C-0301)未標示產生之廢棄物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19 |
| 4 | 2019-11-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民富路二段一九九巷一五號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一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楊梅一廠(管制編號:H4501008)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事項四:「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辦理,經查貴事業楊梅一廠108年10月16日申報委託清理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至今仍未處理完成(聯單編號:H450100810800357),貴事業楊梅一廠未主動連線查詢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並於35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報備該批廢棄物尚未處理完畢等事宜,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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