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2-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里高獅路一五六號 |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依據環保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案件編號:LC20240924007)貴公司楊梅廠於113年11月6日提出申請設置代理專責人員,經本局114年2月18日至環保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系統,發現該公司楊梅廠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林○○已於113年11月12日註銷,雖指定代理人曹○○,並代理期間至113年12月5日,惟至114年2月18日,仍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26 |
| 2 | 2025-01-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里高獅路一五六號 |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113年10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30292092號函註銷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核定鄭○○代理期間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惟貴公司迄今未完成專責設置。貴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 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27 |
| 3 | 2024-09-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里高獅路一五六號 |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林○○係擔任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02863)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7月31日環循利字第1136114448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二「…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屬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除擔任設施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3 |
| 4 | 2024-06-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高山里高獅路一五六號 |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依據環境部公告(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其污染源污染源E101化學蒸著沈積機、E102酸鹼清洗作業區、E103快速升溫退火爐、E107酸鹼清洗作業區作業區、E108乾蝕刻區、E111清洗作業區之排放管道P101、P1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本年度應於113年6月30前完成檢測,惟貴公司迄今尚未申報檢測,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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