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6-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676巷55號 |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印染整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1655-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該程序熱定型機(E-108)機台上緣處,以及廢氣輸送管線銜接處逸散,未依許可證核定之收集方式妥善密閉收集廢氣,現場亦嗅有布料經定型程序產生之氣味。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30 |
| 2 | 2025-05-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676巷55號 |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熱媒加熱程序(含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證字第H7247-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製程未符合許可證規定如下: 一、旋風分離器(A401)壓降表經業者故障排除後顯示讀值為-076Pa,未符合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核定範圍:1,000-1,500 Pa)。 二、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406)壓降表經業者故障排除後顯示讀值為241 Pa,未符合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核定範圍:800-1,300Pa)。 三、洗滌塔(A402)破損1處,致使廢氣未依照許可核定內容經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處理後,收集並輸送至排放口(P401)排放,而逕由破損處逸散至廠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2 |
| 3 | 2024-04-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三湖里楊湖路一段六七六巷五五號 |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煤加熱程序(含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證字第:H7247-00;燃證字第:371-00)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4月26日至貴公司(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楊新路三段四巷一九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4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蒸氣鍋爐(E402)運作中,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為113 mg/Nm3,未符合排放標準(30 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30 |
| 4 | 2022-03-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676巷55號 |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染整業,領有本府核發「熱媒加熱程序(含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271-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熱媒鍋爐(E401)及蒸氣鍋爐(E402)污染源運作中,惟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編號:A403)壓降值10mmH2O,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應為50~150mmH2O),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19 |
| 5 | 2017-05-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676巷55號(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熱定型機(E102)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收集管道間有多處破洞,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以密閉方式收集粒狀污染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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