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09巷168號 |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本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09巷168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1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雨水道有不明水質排放情況,循線至貴廠查核,查貴廠實驗室設有蝕刻流程,流程內有一蝕刻液熱交換冷卻用之冰水管線,惟該管線受蝕刻液腐蝕破裂,使冰水不斷注入蝕刻液槽內,導致過多的蝕刻液滿溢後流至貝克桶收集,續由貝克桶溢滿至廠區地面沿雨水道排出至承受水體(頭重溪),貴廠設備發生疏漏污染物至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09 |
| 2 | 2018-11-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二段209巷168號 |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製程設備污染源研磨區(E005)新增一台研磨機設備作業中,且107年10月至11月6日製程成品防焊油墨產量(產能)達18,887Kg,未依許可證核定A003吸附設備更換週期更換活性碳,爰認未依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14 |
| 3 | 2018-10-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太平里新農街二段209巷168號 |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漆料化學製造程序-塗料製造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19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8月製程成品防焊油墨產量(產能)達201,933Kg,依許可證核定A003吸附設備更換週期應為11,057~15,077Kg-產品/次(頁次9/17),按貴公司107年1月至8月產能應更換13次活性碳,而貴公司上開期間僅更換2次(107年3月24及6月16日),查獲貴公司更換活性碳週期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04 |
| 4 | 2018-05-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太平里新農街二段二○九巷一六八號 |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用量,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函覆資料,105年度環氧樹脂實際用量為230.33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174公噸達10%以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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