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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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大平里楊湖路一段三六七巷九號 |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19日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12年1月~7月),發現貴事業皆未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4-01-17 | |
2 | 2022-05-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巷 |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據本局109年9月17日稽查紀錄,本局派員前往前靳公司(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稽查時,發現現場大量堆置廢塑膠混合物、偏光膜、電子零組件破碎後廢塑膠混合物、3M膠帶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及爐渣,先予敘明。 2、本局於111年5月20日會同地主至前揭地址現勘,廢棄物現況與109年9月17日差異甚大,廢棄物有大量短少之情形,現場除了爐渣以外,原堆置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偏光膜、電子零組件破碎後廢塑膠混合物、3M膠帶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皆流向不明,據地主表示109年11月28日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現更名:聚全工業有限公司)駕駛車號9019-VT(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3號)清運並提供當時清運照片佐證,為確認廢棄物流向,請貴公司提具廢棄物之清理合約、妥善處理文件、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備查,惟無法交代廢棄物流向,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2-06-15 | |
3 | 2021-10-0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大平里楊湖路一段三六七巷九號 |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管制編號:H45A6095,更名前公司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楊梅廠)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110年11月8日聚全字第1101108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10年9月2日完成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03 | |
4 | 2021-06-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大平里楊湖路一段三六七巷九號 |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楊梅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聯單申報異常,未於30日內再利用完成(聯單號碼:R870095710900120),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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