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0-03-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員本里新富三街一八七號 | 聯吉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三、五規定,清運前述公告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裝置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勾稽貴公司前所屬之清運機具(車號:677-S2)清運聯單發現應裝置GPS而未裝置之異常樣態,經查對異常樣態聯單填報載運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屬前述公告附件一第43項之廢棄物,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0-03-02 |
| 2 | 2019-04-2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員本里新富三街一八七號 | 聯吉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9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之負責人(柯麗蘭)與機構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上田里長祥路101號)已完成變更(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08年3月27日),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違反前開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19-05-30 |
| 3 | 2019-03-1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員本里新富三街一八七號 | 聯吉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修正公告事項三辦理。2.案經本局108年1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7年9月~108年1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7年10月~108年1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貴事業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19-04-23 |
| 4 | 2016-05-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清華里北勢20之1號 | 聯吉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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