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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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6-2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北路三○九巷二八號 |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經本局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申報資料錯誤之事實,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19 | |
2 | 2020-01-1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北路三○九巷二八號 |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運作土地(本市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等9筆土地)經本府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驗證成果,顯示貴公司所在土地仍有一點位(CXC-S07-05)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檢出濃度455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本府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16條規定於109年1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號公告及府環水字第10900027811號公告「蘆竹區出水段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5地號等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公告貴公司含銅廢液廠為污染行為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8-11 | |
3 | 2017-04-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186之29號(桃園市蘆竹區海湖北路309巷28號) |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旁私設逕流廢水收集井,並以幫浦將廢水打入廠內萃取製程,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不符,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3 | |
4 | 2015-07-2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一八六之二九號 |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
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暨桃園市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項次九、裁罰事實(一),每次(筆)數處以六千元罰鍰並累計之,單次勾稽罰鍰不超過三萬元,本次累計筆數為7筆,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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