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9-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海山路五九八、六○○號 | 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事業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4575-02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9月10日派員於貴事業放流口(D01)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量測數值為11.2、化學需氧量186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pH)6.0-9.0、化學需氧量10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5 |
| 2 | 2024-07-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海山路598、600號 | 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線上審查功能(案號:LC20240515012),發現貴事業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楊○○已於113年2月16日離職,貴事業未於十五日內報請指定代理人備查,且遲於113年5月15日才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1 |
| 3 | 2023-09-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海山路五九八、六○○號 | 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11日府環事字第1120254272號函,發現貴事業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陳○○已於112年8月10日離職,惟貴事業逾15日報請代理人備查。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2 |
| 4 | 2023-02-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598號、600號 | 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符合操作許可證規範並逾許可操作值10%之誤差,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06 |
| 5 | 2019-10-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600號 | 鋒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與旺昱公司108年8月30日合併,依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2.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發現旺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11月申報貯存有害事業廢棄物(A-7501),遲於108年10月清運完成,有害事業廢棄物A-7501貯存超過一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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