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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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3日會同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鐵(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再行販售,惟貴公司未具備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至同年7月12日應完成改善。本局複於同年10月25日派員至該址複查,現場仍堆置廢鐵及上開再利用行為(廢鐵售予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
待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18 | |
2 | 2024-10-0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6516)於113年10月7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21 |
3 | 2024-05-21 | 事業廢棄物 | 命貴公司停止營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 案經本局113年5月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分別向宏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GB二級剪鐵(含運費)每公斤6.8元)及盈昇企業有限公司(鐵桶每桶130元)收受事業廢棄物(含廢液之鐵桶)並以剪裁機剪裁(圓扁桶剪成片狀)後混入鋼材內再以貨車載運至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查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處理業務。 |
不須改善 | 停止營業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4-12-17 | |
4 | 2024-05-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3日會同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鐵(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再行販售,惟貴公司未具備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7 | |
5 | 2024-05-08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府於105年10月6日府環水字第1050236367、10502363671號公告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 (2)查睿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睿麟公司)於112年購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拍賣之土地(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貴公司於113年4月向睿麟公司承租該筆土地(租賃期間:113年4月10日至118年4月9日)作為物料堆置場使用。 (3)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4)惟該地號尚未完成土壤污染改善作業,貴公司已載運大量廢鋼筋至該地號堆置,並進行整地作業,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4-05-24 | |
6 | 2024-05-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 | 鈞宥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委託清除、處理前未訂定書面契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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