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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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110年1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93187號函(諒達)、111年6月15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65547號函(諒達)、112年1月19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017154號函(諒達)及113年2月6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03550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前、110年10月8日、111年5月16日、111年12月21日、112年6月23日及113年1月15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 三、另本府於113年2月6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03550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3年8月5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3年8月23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10-07 | |
2 | 2024-01-1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110年1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93187號函(諒達)、111年6月15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65547號函(諒達)及112年1月19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017154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前、110年10月8日、111年5月16日、111年12月21日及112年6月23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三、另本府於112年7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196930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月15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3年1月17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3-10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02-02 | |
3 | 2023-06-2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5日。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110年1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93187號函(諒達)及111年6月15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65547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前、110年10月8日、111年5月16日及111年12月21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三、另本府於112年1月19以府環水字第1120017154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2年6月23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2年6月28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3-02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3-07-17 | |
4 | 2022-12-2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及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110年10月8日及111年5月16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三、另本府於111年6月17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65547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2年1月17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2-07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3-01-17 | |
5 | 2022-05-16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1日。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及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及110年10月8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 三、另本府於110年1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93187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1年5月16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1年6月13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2-01000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6-15 | |
6 | 2021-10-08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 二、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及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及110年2月10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 三、另本府於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0年10月8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0年10月14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1-060003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11-08 | |
7 | 2021-04-07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本府於109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300259號函,通知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應於109年12月18日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惟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未於當日參加講習,亦未依土污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申請延期,未參加環境教育講習之違法事實明確,核已違反土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1-04-07 | |
8 | 2021-02-1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另本府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合先敘明。 因貴公司於上開期限屆滿前仍未提送,故本府依法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10年2月10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0年2月26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0-11000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04-01 | |
9 | 2020-06-0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本府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要求貴公司於文到六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合先敘明。經查貴公司截至109年7月7日未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書報本府進行審核,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7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0-04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0-08-04 | |
10 | 2019-09-2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一二三之一三號 | 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12月4日於本市大園區內海墘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執行土壤調查採樣,其結果土壤重金屬鉻檢出濃度為1,17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重金屬銅檢出濃度為1,31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土壤重金屬鎳檢出濃度為448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及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檢出濃度為1,57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另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9日執行地下水調查採樣,其結果地下水重金屬總鉻檢出濃度為0.883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地下水重金屬鉛檢出濃度為0.165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地下水萘檢出濃度為4.48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4毫克/公升)及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檢出濃度為23.2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本府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16條規定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本市大園區內海墘特工區小段44-1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是 | 是 |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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