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1-09-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1-3、1-4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
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舖設鋼板、粗級配或粒料,惟設置之面積不足,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植生綠化、粗級配或灑水措施等,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之百分之八十,記缺失4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11-22 |
2 | 2021-09-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8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1-3、1-4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鑫宸工程行所屬堆置場(本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1-3、1-4地號),經量測土石方堆置總面積達約4,853平方公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12-22 |
3 | 2021-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1-3、1-4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鑫宸工程行現場從事土石方堆置,總面積已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惟未依規定於堆置場所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11-18 |
4 | 2021-07-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1-3、1-4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鑫宸工程行現場從事土石方堆置,總面積已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前未依規定於堆置場所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惟經複查仍未完成改善。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10-21 |
5 | 2021-06-29 | 固定空污 | 自110年09月1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2和1-3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鑫宸工程行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作業中,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09-10 |
6 | 2021-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1-2、1-3、1-4地號 | 鑫宸工程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現場土方,經量測堆置總面積約為4722.72平方公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10-13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