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4-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710170001),查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廢塑膠混合物(D-0299)應採半密閉方式於廠內貯存,惟貴廠採露天方式貯存,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方式貯存。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08 |
| 2 | 2024-10-1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一七六號二樓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1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4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公示資料,貴事業負責人及所在地已於113年8月20日變更,惟貴事業迄今未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30 |
| 3 | 2024-04-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47號),本局113年4月9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土地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堆置有廢電線電纜(D-2601)、廢鐵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等廢棄物,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9 |
| 4 | 2024-01-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寶山鄉園區二路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085-SV)於113年1月11日行經新竹科學園區時,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8 |
| 5 | 2023-11-2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一七六號二樓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2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 2.經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A3209,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現場勘查,發現貴事業於廠房外空地堆置廢棄物(現場人員表示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廢玻璃容器、廢鐵、廢鋁、廢白鐵等),其中夾雜廢馬達、廢五金及裝酒精之廢玻璃容器,經現場人員表示上述廢棄物為貴事業清運至廠內分選整理後再載至再利用機構,惟查上述廢棄物之「免網路申報廢棄物清除紀錄聯單」發現上述廢棄物於112年11月17日及112年11月20日清運出廠,貴事業已逾2日內清運至再利用機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0 |
| 6 | 2022-08-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四六○號,下稱華茂公司楊梅廠)勘查,華茂公司楊梅廠現場人員表示廠內貯存之廢塑膠(R-0201)、廢紙(R-0601)為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暫存,貴公司違規情形如下:另於111年9月30日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0年1月~111年9月),發現貴公司於110年1月至111年8月之廢塑膠(R-0201)申報為無貯存及已完成再利用,與廢塑膠(R-0201)貯存於華茂公司楊梅廠之實際情形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17 |
| 7 | 2022-08-0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環處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路段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車號:533-TJ﹞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25 |
| 8 | 2021-04-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176號2樓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事業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再利用廢棄物廢紙(廢棄物代碼:R0-0601)如下: 1、109年7月:原料使用量為52.0685公噸。 2、109年8月:原料使用量為55.3638公噸。 3、109年9月:原料使用量為58.5162公噸。 4、109年10月:原料使用量為56.4068公噸。 5、109年11月:原料使用量為60.5715公噸。 6、109年12月:原料使用量為51.8969公噸。 (二)又查貴事業109年4月6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再利用廢棄物廢紙(廢棄物代碼:R-0601)最大使用量為50公噸/月,貴事業實際使用量與核准內容不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核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4 |
| 9 | 2021-03-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三路208號 | 華茂資源回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904060003),並有廢塑膠(R-0201)再利用檢核身分,案經本局於110年3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廢塑膠(R-0201)露天堆置,惟貴公司露天貯存地點未有排水收集設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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