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12-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90巷61號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電容器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090-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製程作業中,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P107煙道空氣污染物(管道異味)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13,2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9 |
| 2 | 2024-07-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90巷61號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電容器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090-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製程作業中,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P107煙道空氣污染物(管道異味)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55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5 |
| 3 | 2022-08-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90巷61號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製程產生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進行混和廢液蒸餾之行為,屬廠內再利用,惟貴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該廢棄物處理方式為委託處理,未經核准廠內自行再利用,未依廢清書登載內容清除處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16 |
| 4 | 2022-08-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九○巷六一號、六一號二樓、六一號三樓、六一號五樓、六一之一號三樓、六一之一號五樓、六一之一號四樓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程序(M02),證號:H5110-02號」,屬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與本府勞動檢查處確認,貴公司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張○○亦設置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有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及所定專責(任)人員之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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