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1月6日至貴事業稽查,查獲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8 |
| 2 | 2025-11-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台灣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領有本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檢核期限至2029年10月11日,核准字號(H09206110004),主要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現場查核作業中,其廠區內新增貯存區(D-1799、R-0201),廢紙(R-0601)、廢照明光源(R-2405)、廢樹脂(D-0202)及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貯存區新增貯存廢塑膠(R-0201),有機性污泥(D-0901)貯存區新增貯存廢樹脂(D-0202)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資源回收區新增貯存廢紙(R-0601)及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貯存區,未依原核定廢清書內容貯存前項行為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廠區配置圖不符,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待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04 |
| 3 | 2025-10-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10月29日派員至原地點複查,發現貴廠114年6月2日違規項目:廢熱煤油(經廠方人員表示係機台汰換所產生之廢熱煤油)D-1702仍未依規定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08 |
| 4 | 2025-10-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7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 :H09206110004),案經本局114年10月2日派員至原地點複查,發現貴廠114年3月7日違規項目:廢電線電纜(D-2601)露天貯存,仍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08 |
| 5 | 2025-09-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9月16日派員至原地點複查,發現貴廠114年1月24日違規項目:貴廠廢塑膠(R- 0201)、廢鐵(R-1301)露天貯存於廠區後方,仍未依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將廢塑膠(R-0201)、廢鐵(R-1301)半密閉貯存。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18 |
| 6 | 2025-09-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9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廠前經本府環保局告發在案,並以114年6月11日府環空字第1140155272號函限期於114年8月4日改善完成,合先敘明。 2.今於114年9月3日進行複查,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核發現上述製程之(1)備用染色貼合區(E101)運作中,查未向本府報備故障而使用,(2)液體、液體混合設備(E109)調膠槽*2台;液體、液體混合設備(E108)調膠槽*2台,與操作許可證不符,(3)製程液體、液體混合設備使用多項壓克力樹脂、添加劑未申報,以上複查結果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爰認定仍未改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18 |
| 7 | 2025-08-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廠114年6月4日執行管道P005定期檢測,定期檢測報告資料補件日數超過30日,經本府114年8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40243484號函駁回申請,貴廠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檢測及補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0 |
| 8 | 2025-08-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廠於114年6月3日執行管道P105(排放口及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定期檢測,定期檢測報告資料補件日數超過30日,經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環空字第1140235817號函駁回申請。貴廠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檢測及補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0 |
| 9 | 2025-07-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5、35-1、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5)(操證字第H4209-06號)及「熱媒加熱程序」(M06)(操證字第H3930-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7月14日派員偕同消防局、勞動檢查處、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共同聯合稽查,現場查獲貴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形為:M06程序之每日操作紀錄表顯示:自113年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污染源E005熱媒鍋爐操作為57日/年,污染源E006熱媒鍋爐操作為253日/年,再檢視許可證核定前開熱媒鍋爐,個別操作天數應係181日/年;其中,E006蒸氣鍋爐操作天數已逾許可操作天數,顯與許可規定不符;再者該許可證核定E005熱媒鍋爐、E006熱媒鍋爐2台應循環使用,檢視自113年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該2台熱媒鍋爐合計7天/年,皆同時開啟使用,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7 |
| 10 | 2025-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633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水字第H1253-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4年5月30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核對貴廠於114年5月操作紀錄表發現廢水排放量於114年5月7日(672 CMD)、5月8日(753 CMD)、5月9日(602 CMD)、5月13日(669 CMD)、5月14日(684 CMD)、5月15日(716 CMD)及5月20日(649 CMD)皆有超過許可證廢水排放量〔貴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每日最大核准排放水量為587(立方公尺/日)〕之情形,未依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限期至11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14年7月2日複查,發現貴廠114年6月操作紀錄表發現廢水排放量於114年6月2日(738 CMD)、6月3日(688 CMD)、6月4日(656 CMD)、6月5日(618 CMD)、6月6日(612 CMD)、6月9日(682 CMD)、6月10日(811 CMD)、6月11日(773 CMD)、6月12日(676 CMD)、6月13日(748 CMD)及6月17日(759 CMD),其中3日(6月10日、6月11日及6月17日)之排放量,高於首次違規日之最大排放量(5月8日,753 CMD),雖處於限期改善期間,然其排放有致惡化之情形,仍未依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9 |
| 11 | 2025-06-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4月30日派員至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稽查,查獲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25日派員前往複查,逾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2 |
| 12 | 2025-06-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5、35-1、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6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平鎮三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與貴廠合併。另會同廠方人員至原平鎮三廠地下室勘查,查現場地下室貯存有原料及6桶廢膠,惟現場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11 |
| 13 | 2025-06-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6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勾稽貴廠112年1月至114年5月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C)申報資料顯示廠內貯存量皆為0,惟現場亦發現有貯存廢鐵桶,日期分別為112年12月18日(約1,440公斤)、112年9月26日(約720公斤)、113年11月27日(約720公斤)、114年2月13日(約720公斤),未依規定以網路方式登載其正確廢棄物貯存數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7 |
| 14 | 2025-06-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6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下: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方面,違反情事為:1.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未有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分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示。2.有害事業廢棄物敏壓黏合劑廢鐵桶及黏著劑(經查貴廠安全資料表閃火點分別為-5°C及-10°C,皆屬於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C廢鐵桶,經本局開桶檢視仍有廢液殘留,且廠內未有清洗程序)與廢油混合物混合貯存,另查貴廠C-0301廢塑膠桶亦相同混合貯存至廢玻璃及廢塑膠區域,未依規定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3.任意露天放置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C)廢鐵桶且周圍未有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7 |
| 15 | 2025-05-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水字第H1253-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30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核對貴廠於114年5月操作紀錄表發現廢水排放量於114年5月7日(672CMD)、5月8日(753CMD)、5月9日(602CMD)、5月13日(669CMD)、5月14日(684CMD)、5月15日(716CMD)及5月20日(649CMD)皆有超過許可證廢水排放量〔貴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每日最大核准排放水量為587(立方公尺/日)〕之情形,未依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25 |
| 16 | 2025-05-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9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6日派員至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稽查,查獲雨水及廢(污)水未分流收集情形,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9日派員前往複查,逾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27 |
| 17 | 2025-05-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79巷37號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6110004),案經本局於114年5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廠廠內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毗鄰「平鎮區東陵段709地號」廠外土地 ,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平鎮區東陵段554、705及841地號」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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