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 | 龍盛園藝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位於本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即平鎮區山子頂段164-1地號)從事園藝業,案經本局前於114年3月25日至原地點複查,稽查時現場仍有堆置、分選廢木材(R-0701)之情形,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後產生之廢木材(R-0701)(未有簽訂合約),於案內土地使用破碎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進行堆肥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並執行按次處罰。本局再於114年10月17日會同業者至原地點複查,稽查時查現場仍有堆置、分選廢木材(R-0701)之情事,惟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6 |
| 2 | 2025-05-1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35號前 | 龍盛園藝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113年12月9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32406904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一項次七規定裁處。 車輛(車號:KEE-****)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8 |
| 3 | 2025-03-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 | 龍盛園藝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前往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位於本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即平鎮區山子頂段164-1地號)地點稽查,現場停放1部破碎機、1部挖土機,稽查時挖土機作業中,經查臺端於前述地點從事園藝業,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後產生之廢木材(R-0701)(未有簽訂合約),於案內土地使用破碎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進行堆肥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本局再於114年3月25日至原地 點複查,稽查時現場仍有堆置、分選廢木材(R-0701)之情形 ,惟臺端仍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3 |
| 4 | 2024-10-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 | 龍盛園藝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至平鎮區東豐路217號對面稽查,該地點係臺端(即龍盛園藝企業社,從事園藝業),於案內將學校、公園修剪樹木所產生之廢木材(R0701)使用現場放置之動力機具(1台破碎機及1台挖土機)破碎後運往自家苗圃堆肥使用,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編號二、廢木材再利用之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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