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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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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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903-01號),依本府經發局113年8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226881號函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前揭許可證核定之堆置場X001至X006所在土地地號為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下同)1303、1307、1309號等3筆土地地號;惟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另於平鎮區鎮東勢段1247、1250地號等2 筆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許可證(頁次19/19)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30 |
2 | 2024-08-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保局113年8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經查貴事業所取得之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之廢水收集井1(序號:T01-02)長寬應為3m×3m,惟實際量測為10.9m×5.1m,與登記事項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0 |
3 | 2023-06-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2年6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稱申報系統),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無機性污泥(D-0902)截至112年4月網路申報貯存量為1.732公噸,惟本局112年6月17日派員至貴事業(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稽查,經貴事業人員目視表示現場無機性污泥(D-0902)貯存區約有500公噸左右,並表示係自109年9月營運至今所產出貯存(期間並無清運)累積貯放,且貴事業現場提供之廢污水紀錄月報表(112年5月)污泥量為1753公斤,貴事業現場人員表示係因單位填報錯誤導致(誤將公噸填報為公斤),後續亦提供正確申報資料,惟本案稽查當日現場無機性污泥實際貯存量與申報系統資料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7-24 | |
4 | 2023-04-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查貴公司堆置場後方土地(平鎮區鎮東段1247、1250地號)有堆放土石方情事,檢核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其他規定事項:「八、核定堆置地號(X001-X006):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303、1307、 1309地號。」,惟貴公司將原料(砂石)堆置於平鎮區鎮東段1247、1250地號,與許可登載核定地點不符,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3 |
5 | 2022-09-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1年9月6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無機性污泥(D-0902)截至111年7月網路申報貯存量為0.079公噸,惟本局111年9月7日派員至貴事業廠址(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稽查,經貴事業人員表示111年8月、9月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合計約0.3公噸,且現場貯存量經貴事業人員目測約為1,400公噸,現場實際貯存量與網路申報資料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3-23 | |
6 | 2022-07-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8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前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小組稽查,發現現場污染源擅自擴大廠區至平鎮區鎮東段1247、1250、1372、1370及1381地號等5筆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前揭許可證核定地號內容不相符,再於111年7月4日前往複查,複查結果缺失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7-25 |
7 | 2021-11-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200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11月8日至該廠稽查,查物料堆置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及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混凝土舖設,有明顯路面色差。上述2項缺失依逸散管辦記點原則各記缺失4點並限期110年11月17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5日至貴公司查驗,上述2項缺失仍未完成改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20 |
8 | 2021-11-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於堆置場所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導雨設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14 |
9 | 2021-11-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查核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貴事業未在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之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1-24 | |
10 | 2021-11-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二○○號 | 旺泰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事業已於110年9月開始營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貴事業未於110年10月5日前申報上一月份(110年9月)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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