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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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1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141-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 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本局於113年8月19日派員至現場貯存區發現貴事業仍貯存分別於113年7月12日及113年7月8日收受華通與聖航產出之廢棄物(A-8801),未於30日內處理完成,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17 | |
2 | 2023-06-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10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141-2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現場發現製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空污防制設備產出之集塵灰,係以太空袋裝載收集,放置於集塵灰貯存區,且集塵灰會至另設的攪拌區與烘乾機產出氧化銅粉以配比方式摻配攪拌後,再進成型機壓製成氧化銅錠再進煉銅爐煉製,惟現場實際集塵灰投入作業方式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處理流程中,集塵灰是直接投入成型機方式不符,再查貴公司會將煉銅爐產出之廢棄物(金屬冶煉爐碴,D-1201)分為含銅成分高之爐碴,回煉銅爐再冶煉產製銅錠,另含銅成分低的爐碴,則申報為D-1201委託處理,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並未核准煉銅爐爐碴可回爐自行處理,綜上,貴公司未依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內容辦理。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8-11 | |
3 | 2023-04-1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之規定辦理;本局於112年4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並請貴公司配合調閱111年4月12日至112年5月19日之錄製影像,惟貴公司無法配合本局調閱上開錄製影像,亦未因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通報或函知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5-01 | |
4 | 2020-11-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12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排放管道之稽查檢測作業,受測污染源為煉銅爐(E002),現場污染源正常運作,受測排放管道為編號為P001,受測空氣污染物為戴奧辛。稽查檢測結果:P001戴奧辛檢測濃度為0.827ng-TEQ/N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所訂定戴奧辛排放限值不得超過0.5ng-TEQ/Nm3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22 |
5 | 2020-01-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勘發現,銅鼎企業有限公司衍生廢棄物D-1201(金屬冶煉爐渣)放置於處理許可證未核准之區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待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14 | |
6 | 2018-04-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成型機旁之拌合區作業中,惟該拌合區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為屬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12 | |
7 | 2017-08-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736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06年8月18日21時整至21時51分期間袋式集塵器(A006)之壓差值均未達300Pa,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許可證登載為300-2,000Pa)。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29 | |
8 | 2015-10-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736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5-12-01 | |
9 | 2015-08-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736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9-22 | |
10 | 2015-06-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736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7-03 | |
11 | 2015-05-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新屋區永福路736號 |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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