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9-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同二路39號 |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9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廠內氯化銅反應槽(E001)及氯化亞鐵反應槽(E002)有明顯多處破損處及未密閉開口,並於開口處可嗅得異臭味情事,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1 |
| 2 | 2025-06-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大同二路39號 |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他金屬或無機鹽製造程序操作許可證(M01)」(操證字第H6442-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18日派員稽查,稽查時廠內污染源氯化銅反應槽區(E001)作業中,現場查獲貴廠污染源氯化銅反應槽區(E001)中有2座槽體未有密閉收集,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29 |
| 3 | 2021-07-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大同二路三九號 |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09年1月~12月),貴公司觀音廠營運紀錄申報異常,未依規定時間內修改完成(營運紀錄編號:H53017531090800005、H53017531090400009、H53017531090300006、H53017531090600002),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15 |
| 4 | 2018-12-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大同二路39號 |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因使用抽水馬達清理地磅內積水,致廢水溢流至廠內雨水溝後續流至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雨水溝污染作業環境,本局於該雨水溝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4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26 |
| 5 | 2018-12-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大同二路三九號 | 巨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濟部工業局前以107年10月17日工永字第10701037510號函(正本諒達)通知貴事業應停止收受台灣精創雷射刀模有限公司等5家事業之廢酸洗液進廠再利用,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事業於107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間仍有收受總計18.31公噸之廢酸洗液進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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