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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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1-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北路一三號 |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壓克力樹脂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28-00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派員前往督察,查獲貴廠槽型反應器(E107)之第6、7、8號反應器,產生之廢氣未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處理,逕自排放廢氣,未依上開許可證內容(收集至洗滌塔處理)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3-11 |
2 | 2019-11-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榮工北路13號 |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出苯乙烯廢鐵桶(閃火點小於60°C,C-0301),惟未依規定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6-08 | |
3 | 2019-11-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榮工北路13號 |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將產出之苯乙烯廢鐵桶(內含殘液,C-0301)委託上大鐵桶有限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甲級清除許可文件)清除,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6-08 | |
4 | 2019-08-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榮工北路13號 |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洗滌塔(A101)之洗滌器壓降大於100mmH2O,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壓降值:15~60mmH2O)及吸附設備(A102)之壓降大於15cmH2O,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壓降值:1~5cmH2O),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2 |
5 | 2018-05-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觀音廠於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北路13號 |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公司觀音廠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觀音廠資料,105年度硫酸二甲酯實際用量為147.64公噸,顯超過105年度許可(操證字第H2826-03號)年用核定量硫酸二甲酯52.2公噸達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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