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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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7-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6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47417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7月8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80065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7-14 | |
2 | 2022-07-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6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47419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7月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80067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7-14 | |
3 | 2022-06-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4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3204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6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6月1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70027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6-01 | |
4 | 2022-06-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4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32045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6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6月1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70026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6-01 | |
5 | 2022-04-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1632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3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4月1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4月13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5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4-14 | |
6 | 2022-04-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271之3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16325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3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4月1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4月13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4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4-14 | |
7 | 2022-02-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5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1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1000182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2月22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40049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2-23 | |
8 | 2022-02-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5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1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10001802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2月22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40048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2-02-23 | |
9 | 2022-01-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押出成型程序(M01),操證字第H6901-00號,111年1月17日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勘查,稽查前於周界巡查,發現有異臭味情形,後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內勘查,現場固定污染源熱磨機(E101、E102)及押出成型設備均作業中,惟末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流率顯示為0m3/hr(許可範圍20~60m3/hr),另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惟現場固定污染源製程現場人員表示領證後從未填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101)之每日操作紀錄表。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2-04-22 |
10 | 2021-1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898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12-02 | |
11 | 2021-1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901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12-02 | |
12 | 2021-10-13 | 事業廢棄物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命貴事業停止營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單編號:AL/09/193/H0603)、6月12日(報單編號:AT/09/193/H0621)、6月17日(報單編號:AT/09/193/H0632),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共18只貨櫃(尚有賸餘17只貨櫃於貨櫃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基隆關辦理查驗工作,經查貨櫃內夾雜廢塑膠混合物、廢石塊、廢塑膠袋、廢生活垃圾、廢布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清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惟經本局一年內3次限期改善(本局110年7月14日桃環事字第1100056709號、110年7月23日桃環事字第1100057956號、110年7月23日桃環事字第1100059137號函),仍繼續違反廢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清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認定屬情節重大,故依廢清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命貴事業停止營業。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業,勒令停業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10-13 | |
13 | 2021-09-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惟經本局110年9月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9月3日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10-16 | |
14 | 2021-08-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惟經本局110年8月30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0年8月30日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10-16 | |
15 | 2021-06-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惟經本局110年6月8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0年6月8日按次處分。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00024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06-10 | |
16 | 2021-06-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惟經本局110年6月8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6月8日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00026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1-06-09 | |
17 | 2021-03-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641號 | 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貴事業報運出口6只貨櫃夾雜廢布、廢土、廢塑膠袋、廢紙、廢塑膠碎片、廢鋁罐、廢鋁箔包、廢生活垃圾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60017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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