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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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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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三灣鄉中山路174號前方道路 | 呈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3月5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黃騰鋒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EQ-9166)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三灣鄉中山路174號前方道路,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4-06-20 | |
2 | 2023-06-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苑裡鎮苗140線8公里西向東 | 呈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苗140線8公里西向東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簡世勤)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行為人於稽查當時提供土方來源切結書為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弘城營造有限公司),本案業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詢回復,上述車輛並未有至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弘城營造有限公司)載運剩餘土石方,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隨車攜帶之剩餘土石方切結書證明文件,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3-11-14 | |
3 | 2023-06-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苗31線7公里處 | 呈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苗31線7公里處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逕行離開)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通知貴公司提供是日該車次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貴公司均未依規定提供上述資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3-11-14 | |
4 | 2023-01-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苑裡鎮中山路與介壽路口(台1線南下)苑北加油站對面 | 呈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苑裡鎮中山路與介壽路口(台1線南下)苑北加油站對面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S-5719(子車:HAC-0067,司機:周文正)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3-03-15 | |
5 | 2022-10-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濱江街處 | 呈竑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10月27日17時25分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查獲司機周哲弘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EK-0768)載運剩餘土石方,司機提供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序號:PB-111-00333556),經查詢聯單登載紀錄已於111年10月27日下午15時38分至土資場完成傾卸,故與查獲違規時載運之土石方顯非同一批次,該聯單非屬合法有效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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