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169巷11號 |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中興廠(管制編號:J5805508,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169巷11號)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陳○○於109年12月21日離職(貴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書),惟貴公司方於110年1月22日矽字第110013號函及貴公司中興廠於110年1月29日網路向本府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及註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9 |
| 2 | 2020-05-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一六九巷一一號 |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製程代碼:370001)產出之污泥,108年○○月○○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採樣檢測銅(Cu)之溶出濃度為135mg/L,已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溶出毒性標準(15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於108年5月22日進行清除廠內產出之污泥廢棄物,爰該有害污泥廢棄物自108年5月22日起貯存,貯存以一年為限,貯存期限應為109年5月22日,貴公司於109年5月29日(本局收文日期)向本局申請延長前揭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期限,惟貴公司未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延長,產生後貯存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逾一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11 |
| 3 | 2019-07-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169巷11號 |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8年7月17日至貴公司中興廠(地址: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169巷11號)督察時,抽查該廠108年7月份用水點檢表,其自來水用水量平均量約為640CMD,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每日最大用水量480CMD。另現場會同該廠人員於調勻槽(T01-07)採樣送驗,送驗結果:銅(Cu)11.8mg/L,亦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核准最大值6mg/L,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30 |
| 4 | 2018-10-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二段一六九巷一一號 |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0月3日前往本縣竹東鎮東林路平交道旁排水溝巡查污染源,發現污染源係貴公司廠房後方管(線)渠排出之乳白色廢水,經查係貴公司清洗舊廠房廢水處理設施管路時,不慎將廢水由廠內雨水口排出所致,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COD、SS及重金屬(檢測項目:銅、鋅、鎳、鉛、鎘、鉻),SS檢測結果為337 mg/L(標準30 mg/L),貴公司在水體內排放污染物,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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