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5-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仁義路八號 |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5年3月4日至貴公司,貴公司000004廢氣處理程序之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於114年**月申報產出量8.93公噸,已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最大月產生量10%(核准量0.7公噸),上述貴公司未依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5-15 |
| 2 | 2025-03-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仁義路8號 |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已於113年10月18日取得竹縣環空設證字第J0838-01號設置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1日至貴公司稽查當下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且查核時現場污染源運作中,屬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貴公司未取得核發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情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16 |
| 3 | 2023-11-09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湖口鄉 |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府109年6月4日府授環業字第1098655001號函核備「二異氰酸甲苯」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以及本府109年10月5日府授環業字第1098659195號函核備「二異氰酸甲苯」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計畫書,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所載,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低階運作總量(二異氰酸甲苯為急毒性物質第一級,5公噸),未逾高階運作總量者(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為20公噸),運作場所應登載三人以上,其中技術級二人以上、操作級一人以上;並依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申報管理系統資料顯示,貴公司運作情形應登載2名技術級及1名操作級專業應變人員,惟貴公司僅上網登載2名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以上情形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0 |
| 4 | 2022-09-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仁義路八號 | 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至現場查核時,發現貴公司製程使用多元醇、二異氰酸甲苯有機溶劑等原料經混和後˙由注射機注入模具發泡成型,為塑膠及和成樹酯製造程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塑膠及合成樹酯製造程序,惟貴公司雖已取得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設置程序設置許可證,尚未進行設置許可證變更後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自操作排放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整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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