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利鑫事業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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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5-19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北區中正路530號 | 利鑫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驗。 利鑫資源回收站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核違反上述規定,未照實做成紀錄,此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7-11 | |
2 | 2019-10-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天祥街1段241號 | 利鑫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污染物(回收之塑膠桶進行破碎作業,未先清除桶內物質,致使該物質洩漏至周界外,將水圳水體染成紫色)。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19-12-27 |
3 | 2018-08-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5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佳興里天祥街一段241號 | 利鑫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太空包裝貯存之廢塑膠,有污染地面及道路情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11 | |
4 | 2018-08-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停工及限期於107年9月28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天祥路241號 | 利鑫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原料(廢塑膠)經破碎、水洗、熔融、成型及裁切後即為成品(塑膠粒),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惟貴公司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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