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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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725-JD)於112年12月11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5 |
2 | 2023-09-2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樹林區三多路88號對面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經掃描QR Code顯示此聯單已完成載運,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04 | |
3 | 2021-09-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芳漢路王功段與台61線交叉口附近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曳引車(車號:986-ZC,車斗:85-BB)於110年9月20日載運土石方,行經本縣芳苑鄉芳漢路王功段與台61縣交叉口附近,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交通事故後通報本局現場稽查,惟載運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來源地、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經查證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1-07 | |
4 | 2021-08-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63-JD,尾車:89-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11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0年8月11日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2-25 | |
5 | 2021-08-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26-JD,車尾:58-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20 | |
6 | 2021-08-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63-JD,車尾:89-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20 | |
7 | 2021-01-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與疏洪北路口前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90-ZC)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09 | |
8 | 2020-09-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苗37線入口道路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通霄鎮苗37線入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986-ZC(子車:85-BB,司機:徐文聰)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9 | 2020-09-0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D-3773(子車:HBA-7516)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10 | 2020-08-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子車:28-BB,司機:張華謙)載運剩餘土石方回填於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並未有土方來源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合約用印,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30 | |
11 | 2020-06-1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89-ZC(子車:30-BB,司機:李燕忠)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晨銘,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12 | 2020-06-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90-ZC(子車:32-BB,司機:黃健智)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09 | |
13 | 2020-05-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3段2521-1號前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990-ZC,半拖車車號:32-BB) 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28 | |
14 | 2019-10-2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公館鄉北河幹42,D8030CB10道路旁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司機:張華謙,子車:85-BB)載運剩餘土石方於公館鄉北河幹42,D8030CB10道路,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19-11-26 | |
15 | 2019-05-1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上新一之一○號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貴公司在堆置土石方區整理土石方,未做好防制措施致砂石、沖洗污水污染路面、溝渠,影響環境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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