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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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後龍鎮頭湖段99-2地號土地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聯港派出所,查獲謝○○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LF-0999)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本縣後龍鎮頭湖段99-2地號土地,查核車輛並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4-01-03 | |
2 | 2021-12-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中央路二段500號附近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所屬車輛(曳引車車牌號碼:LAG-865,車斗:63-BS)於110年12月25日3時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行經竹塘鄉中央路二段500號附近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竹塘分駐所警員攔查,惟貴公司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竹塘分駐所通報本局會同稽查查證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1-26 | |
3 | 2021-08-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0年8月7日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19 | |
4 | 2021-08-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0年8月7日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19 | |
5 | 2021-06-2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地磅站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0年6月22日12時45分至麥寮分駐所,據警方表示於今日10時33分至雲三之一線附近攔獲乙輛曳引車,車上載有剩餘土石方,據駕駛表示該車物料由A砂石有限公司產出,將載運至豐安段560、569地號,惟未能提供隨車應檢具相關文件證明,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告發。 2.遂命該車物料退運回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處理,並提送退運相關證明予本局,另告知其上述違法之規定及確認內容,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3.另駕駛表示該車輛屬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20 | |
6 | 2021-06-2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東門地磅站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0年6月21日15時29分會同麥寮分駐所員警,稽查時工業路1-1號(台塑園區)查獲5台聯結車,經查車斗上內容物為剩餘土石方表面目視未夾雜一般廢棄物,另查5台聯結車(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蔡○○公司所有。 2.另查5台聯結車駕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已當面告知聯結車駕駛應將剩餘土石方清運至合法土資場、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並於110年6月28日前提送妥善清理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另涉及剩餘土石方使用符合規定,將函請本府水利處本權責辦理。1.本局於110年6月21日15時29分會同麥寮分駐所員警,稽查時工業路1-1號(台塑園區)查獲5台聯結車,經查車斗上內容物為剩餘土石方表面目視未夾雜一般廢棄物,另查5台聯結車(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蔡○○公司所有。 2.另查5台聯結車駕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已當面告知聯結車駕駛應將剩餘土石方清運至合法土資場、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並於110年6月28日前提送妥善清理證明文件至本局備查,另涉及剩餘土石方使用符合規定,將函請本府水利處本權責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2-08-31 | |
7 | 2021-06-1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聯外道路旁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0年6月10日01時41分會同台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六輕聯外道路旁停放2車輛(車頭:KLJ-2097車尾:HBC-6067、車頭:KLF-0329車尾:HBA-7579),該2車輛駕駛所提供資料,其土方來源齊國砂石有限公司,並駕駛人員表示提貨聯為齊國砂石有限公司(至齊國載運)。 2.經查該提貨聯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非齊國砂石有限公司所開立,與合約書內容及駕駛人員陳述不相符。次查現場車輛內容土方應為剩餘土石方,該2名駕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產源及處理地點之合法證明文件,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告發。 3.簡成翰駕駛KLJ-2097接HBC6067,陳勝雄駕駛KLF-0329接HBA-7579,皆表示為台新通運有限公司員工。 4.已當面告知之駕駛公司員工,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另請2駕駛人員將車上剩餘土石方退回產源端或清運至合法土資場,處理機構,並於110年6月18日前提送相關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4-19 | |
8 | 2021-04-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台一 線順千汽車維修中心前道路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1線通霄順千汽車維修中心前道路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2099(子車:HBC-6069,司機:吳育恆)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於稽查當時提供購土合約土方來源為廣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回填地點為本縣轄通霄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28、30-1、30-2、235-8等11筆地號,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回復及本局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隨車攜帶之購土合約文件,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31 | |
9 | 2021-04-0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28、30-1、30-2、235-8等11筆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及中和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28、30-1、30-2、235-8等11筆地號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997(子車:HBA-7597,司機:許俊彥)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上述地點,經查所屬車輛於稽查當時提供購土來源為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回復及本局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故貴公司所屬車輛隨車攜帶之購土合約文件,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31 | |
10 | 2020-09-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1段與金城路3段交叉口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F-0326)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中現場核對人員欄位日期空白未填寫,視為無效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6-09 | |
11 | 2020-09-0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6(子車:HBA-7576)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12 | 2020-09-0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5(子車:HBA-7575)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13 | 2020-08-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997(子車:HBA-7597,司機:陳建龍)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1-01-09 | |
14 | 2020-08-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998(子車:HBA-7598,司機:劉奕煒)載運剩餘土石方回填於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買賣合約書,未有回填地點,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30 | |
15 | 2020-08-2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8(子車:HBA-7578,司機:劉周紘)載運剩餘土石方回填於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買賣合約書,未有回填地點,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29 | |
16 | 2020-06-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 |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06-HY(子車:HF-266,司機:張金音)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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